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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路**街**社区**栋**单元**号。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天府新区府河路一段由南湖东路方向往正东中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府新区府河路一段60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发现并挡获。

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8.9mg/100ml。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联系电话:1356885****。

   2、卷宗二册,证据光盘一张,案卷扫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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