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双河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花园**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人叶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威远县严陵镇锦绣家园小区吃饭,期间叶某某饮白酒大约半斤。饭后叶某某驾驶川KK****小型轿车从锦绣家园往婆城公园方向行驶。1月4日凌晨0时许,行至二环路平山村路段时叶某某因体力不支将车停在靠右第二根车道内并在车内睡着。0时35分许威远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将叶某某挡获。执勤民警随即将叶某某带至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民警遂通知人民医院医生对叶某某进行抽血,并将采集到的叶某某血液送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叶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将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5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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