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址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屏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川Q8****轻型货车从滨江路“杨氏烧烤店”外出发,23时许行驶至屏山镇滨江路段时与宋某某停放的川Q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9.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其赔偿了事故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言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冬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现住四川省屏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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