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3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南北大道创智东二路路口时,与阚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9±8.9mg/100ml。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电话:1388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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