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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田县均溪镇汽车站出发,沿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往华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交警大队停车场附近路段时,叶某某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休息后睡着。大田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前往出警当场抓获叶某某。

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40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吹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甲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截图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春燕

检察官助理:林长荘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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