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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L****2的力帆牌小型轿车,途径本市河东区昆仑路快速路行驶至卫国道与天山路交口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萍

检察官助理:王辉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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