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现住叶集区**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 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皖NHY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皖西路行驶过程中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鲁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长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检察官助理:时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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