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4时26分,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带程某某),沿颍上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口路段时,因遇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与由东向西尤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自身及程某某、尤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叶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5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守跃
检察官助理 王占能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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