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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0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3时09分,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途经华南快速干线,行驶至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进华轩南街东10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行经城市快速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 钟清静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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