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A2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时代城附近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小迳东路进宏明路南34米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叶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 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证等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897****(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68225****)。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46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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