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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本市金湾区**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交**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采集登记表、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志林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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