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15分许,叶某某驾驶粤R01****号二轮电动摩托车载其女儿沿连州市慧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中国银行路段时,被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拦停,当场接受执勤民警对其进行的酒精吹气含量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叶某某带至连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袁泰芝
附:1.被告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号;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