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12年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男装普通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K51810)在廉江市石颈镇镇政府路段被你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叶某某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31毫克/100毫升,后经抽取被告人叶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酒精)浓度为25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韩依蕊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公安卷宗二册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