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L7****轻型货车沿松山楼路由凤凰山方向往永兴路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松山楼路路段时碰撞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由姜某某驾驶的粤LR****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叶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石平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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