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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套牌的电动二轮车沿成都市双流区龙桥路由成双大道方向往航都大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桥路44号路段时,与从右至左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中途倒退的行人李某某相撞。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李良群受伤。经鉴定,叶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9.9mg/100mL,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7864****,1782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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