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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住灌云县**乡**村**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6日被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四百元的处罚;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4日被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刘某某沿灌云县小伊乡董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徐村路段被灌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6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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