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大冶市**村人,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村**街**组**号,居住地全南县**镇**路**号出租房,个体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全南县南海桥旁金海岸酒店吃饭,期间喝了半斤泸州老窖白酒。饭后叶某某驾驶鄂******小型客车往全南县南海大道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海大道宜佳超市路段时,与谌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赣******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6月11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6mg/100mI。
2020年7月2日,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谌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树忠
检察官助理:罗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5104****;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