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案发时持准驾“B2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以治安拘留15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橙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新世纪大桥桥下路段时,碰撞路侧施工围挡,造成车辆及围挡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被告人叶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在交警到现场后,被告人叶某某让朋友邱某某顶替自己为轿车驾驶人。在交警批评教育后,被告人叶某某承认了自己是驾驶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显示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叶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抽血封存,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理化司法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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