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建德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时01分许,被告人叶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镇**路**路口,在转弯时撞到路边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叶某乙、林某某、童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 赛 琴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文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