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淅川县金河镇“小李”饭店行驶至金河镇火煤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送往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1.29mg/100ml,后叶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驾驶人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2.证人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4.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某某
助理检察员:王某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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