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4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住四川省渠县**镇。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2时,被告人叶某某在家里吃饭前喝了一两多白酒,在渠县交警大队伙食团打扫完卫生后,叶某某无证驾驶川S*****普通二轮摩托车拉着其家属往老家珠山村行驶,13时途径渠县城西西桥加油站处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叶某某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炜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2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