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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乡**路**小区**栋**单元**室。因酒后驾车,于2019年12月2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鄂Q*****小型客车,由**集镇向**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村民向某某家附近时,叶某某下车将停放在附近的向某某车辆轮胎扎破,后由同车人何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车辆行驶至沿渡河镇某某村三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询问同车人何某某、黄某某的过程中,得知叶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遂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其损坏的车胎经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588元。

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小型客车,沿官沿公路往**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十二组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路边护栏,造成所驾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官渡口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送检延期审批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寿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酒后驾车及抽血过程视听资料;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连续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利民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巴东县**乡**路**小区4栋二单元502室,联系方式:1898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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