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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乡**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58分,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鄂A****D号小型轿车,沿本区腾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腾龙大道奥莱西街路口时,发现前方有公安民警设卡盘查,被告人叶某某随即驾车右转进入一个无名院内停车,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对被告人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82mg/100ml。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查获及抽血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肖梦如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园**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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