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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58********,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乡**台**号,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汉川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乡**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9.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照片、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告知文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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