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9********,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至此由曹某某持A2D驾驶证驾驶的鄂D****5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被告人叶某某有酒驾嫌疑,由于被告人叶某某受伤在荆州市中医医院抢救,遂委托医护人员采集被告人叶某某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6.75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痕迹照片、车辆接触部位细目照片、被告人叶某某照片、被告人叶某某出院后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叶某某基本情况、湖北省荆州市110中心110报警受理单、当事人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曹某某证复印件、被害人曹某某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曹某某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曹某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曹某某基本信息、交通事故协议书、住院病情证明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鄂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2019)毒鉴字第1948号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询问视频、现场道路视频、现场勘查、血样封装视频、血样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7235****;
2.案卷材料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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