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6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4月1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酒后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290011963********)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行至随州市交通大道与文峰大道交叉口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叶某甲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1毫克/lOO毫升。后执勤民警将叶某甲带至随州市疾控中心组织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叶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叶某甲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驾驶证真伪的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近三年交通违法行为查询证明、机动车违章信息查询结果、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纳税明细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照片、抽血照片;5.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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