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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乡**村**路**号,现住仙游县**镇**街**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324国道122KM+800M霞桥红绿灯路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叶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4.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04.8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郑志斌

2020年9月15日

附:

(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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