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周宁县**乡**村**街**号,住周宁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周宁县**镇**小区附近路段出发,沿**路、**街、**线、**线往**乡方向行驶,途经**村往**方向**KM处,因车辆后轮发生侧滑而碰撞道路右侧山体,造成车辆受损及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周宁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并将被告人叶某某当场查获。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制作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叶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19)醇检字第644号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痕鉴(安全状态)字第22229号鉴定意见书。

5、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才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周宁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62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