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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城郊镇杨禾村下村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租住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应朋友陈某某邀约前往宁化县**镇**广场**主题餐厅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喝了三瓶左右的玻璃瓶装“老百威”啤酒。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世纪风牌黑色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场往宁化县**镇**村方向行驶,途经宁化县香米拉酒店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105.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到案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等;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调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朝忠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2859****。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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