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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6时30分,被告人叶某某在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在与朋友张某甲等人饮酒后,驾驶其男式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张某甲从**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途径**村**路段时,与对向由张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闽A*****黑色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叶某某和张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叶某某与张某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乃龙   

检察官助理:林燕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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