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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漳平市**镇**村**号王某某家中饮酒,当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闽******别克小轿车沿670县道往漳平市新桥镇**村**路**号郑某某家中讨债,接郑某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出警并对被告人叶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5.1mg/100ml,随即被告人叶某某被带至漳平市新桥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67mg/100ml。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调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菁

检察官助理:陈露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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