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屋**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路**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雪平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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