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0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处以罚款壹仟壹佰元。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1时2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兴庆路出发行驶至互助路盘道后,沿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融创东方宸苑门前时,遇交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48.0mg/100ml。后经抽血取样,鉴定叶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15.94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抓获经过;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士军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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