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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00000025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201141988************,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酒后驾驶贵A6****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经开区黄河路与清水江路交叉口100米处行驶时与谭某某驾驶的贵C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叶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30.0mg/100nmL。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叶某甲醉酒、未安全驾驶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谭某某违规变道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人叶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二)本案的证据情况

1.书证:(1)被告人户籍信息,(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叶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凯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18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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