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9********,汉族,专科文化,连云港**医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苏G6****号小型轿车,沿连云区诺亚方舟门前停车位北侧绕行至停车位南侧,因挡路问题与王某某(男,36岁)等人发生冲突,后在墟沟派出所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周某某、蓝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叶某某1515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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