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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镇**村**岭**号。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9年8月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霞浦县**镇**路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62.35mg/100ml。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违法犯罪情况记录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血样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尿液)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定意见书。

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石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镇**村**岭**号。

2、案卷贰册;《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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