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79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沥**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时40分,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S86****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世纪康城次入口路段,与一辆由被害人邓某某停放的粤S5X****号小型轿车及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粤B5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认定,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叶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8.59mg/100ml。2020年4月10日,叶某某与杨某某、邓某某签署协议书,由叶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30000元,赔偿邓某某800元,杨、邓对叶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叶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7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