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00时30分许,交警在惠阳区**街道办**路**公园门前处排查时,发现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一辆粤LH0****小型轿车,面色通红,酒味浓烈。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2.1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酒精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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