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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95********,汉族,大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部**,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3时14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牌照号为晋M****6银灰色比亚迪小汽车,沿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六纬路交口,与郑某某驾驶的津C****7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叶某某想逃逸被郑某某拦下,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对叶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酒驾,**不是**,民警强行带其抽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成

检察官助理:方晓霞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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