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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5********,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行至无为市石涧镇村村通福路至魏桥段河埂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皖B****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接皖B****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齐某某报警后赴现场勘查时发现被告人叶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6mg/100ml;事发时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金彭”电动三轮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范畴。经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皖龙图司鉴[2018]通鉴字第B2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18]法毒鉴字第B11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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