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900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巷**号。2013年12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1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东莞市**镇**路从**镇府方向往**岛方向行驶,后行驶到**镇镇区**号**铺对出路段时,与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M0*****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失控再撞上在其左侧行驶的由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KJ****的丰田小型轿车的右侧车身,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温某某报警,随后交警到场将叶某某带走调查。2020年5月20日,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与张迪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温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后,叶某某已赔偿温某某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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