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粤SD****)途经本市**镇**路**食品公司路段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77mg/100ml。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俊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保证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3********。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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