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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4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6********,黎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LR****号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环湖一路灯控路口等候信号灯时,因醉意在车上睡着,民警到现场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叶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62mg/100ml。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8月30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3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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