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里**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3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仙葫大道交叉路口临时检查点前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吹气检测单、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检察官助理:潘炳伦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里**号**号房,联系电话189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