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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4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0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桂D****0)沿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西江三路自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云龙桥北桥头处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绿化带,造成叶某某受伤及桂D****0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7.7737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哲

检察官助理 黄  达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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