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0********,汉族,大专文化,广西贵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号**房,现住贵港市港北区**小区**幢**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桂R****0号小车,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盛世名门小区东门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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