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队。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25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3**13两轮摩托车行至廉江市**路**横巷路段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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