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州市**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21时许酒后驾驶粤L*****小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中潜大厦门前路段时,碰撞到欧某某驾驶的粤L*****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驾车逃逸至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清泉城市广场时被交警拦截。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99.1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赔偿欧某某3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