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31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镇**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被告人叶某某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李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