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31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镇**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被告人叶某某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李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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