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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5时35分,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往坂中街8号方向行驶,行经椿阳村桥头被永泰县公安局梧桐派出所民警查获,后民警依法提取叶某某血样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购车发票、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等书证;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抽血照片、车辆照片;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自生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街**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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